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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葉明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袁慧齡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5年度上
易字第2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六號清償借款事件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閱卷後發現對造有大量不實陳述,尤其民國105年5月16日庭期之證人何德川,證詞全屬謊言,涉及偽證串供,有刑事訴訟及再審之必要,且聲請人竟不知有該次開庭,亦不知對造於該次庭期之完整陳述,有聽取庭期錄音內容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所有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6號清償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105年5月16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至於聲請人請求准予交付其餘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聲請人並未說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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