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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易字第15號
原 告 陳彥程
上列原告於本院刑事庭 105年度交上字第2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建國賠償交通事故造成之損害,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
查原告請求有關機車毀損之財物損害新臺幣(下同)3萬4,800元部分,非屬被告陳建國過失傷害犯罪所受損害,核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範圍, 尚無同法第505條第2項免徵裁判費之適用,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從而,原告自應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未據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以補正原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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