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31號
上 訴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張克豪律師
蔡正廷律師
上 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上 訴 人 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育
蔡魏秀媛
蔡力
被上訴人 林棟村
郭信良
陳建池
李坤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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