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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郭采葳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秉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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