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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上訴人 許力元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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