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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吳天銘
被 上訴人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上訴人 羅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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