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重上,672,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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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朝富
陳見煌
陳國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清凱律師
陳仁豪
被 上訴 人 陳黃說
陸文田
陸文賢
陸秋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秀虹
戴明珠
陳祖豪
陳怡芳
陳俊良
陳麗雲
陳玲黛
陳月葉
林山河
林暄屏
蘇莉媚
陳國永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昌
被 上 訴人 皇盛陶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見煌
被 告 偕達德
林小蓓
旌源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誌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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