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再易,39,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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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簡清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鍾予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裁判費1 萬0,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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