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重上,322,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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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堂宮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春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
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肆萬玖仟零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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