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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18號
再審原 告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3號、104 年4 月10日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618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萬2,000 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 元(見本院卷第3 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尚有28萬1,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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