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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慧
陳美妙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成錦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家上字第三十五號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之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九日及一○五年八月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又家事事件法第九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
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因相對人陳成富於民國105年9月19日、105年8月8日曾當庭陳述,聲請人父親因他案勝訴後所遺留之土地之大小為「一甲八分地」等語,因涉本案待證事項之一,故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日期錄音光碟,以利釐清案情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系爭事件上開庭期之陳述,為本案待證事項之一等語,顯然聲請人係為保障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105年9月19日、同年8月8日法庭錄音光碟,自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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