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抗,705,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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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05號
抗告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璧卿等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
國106年4月19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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