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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0號
抗告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璧卿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並聲請訴
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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