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304,2017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張文馨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聲 請 人 巫素蘭
郡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炎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楊文章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在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準備程序期日,就銷售金融商品之經過情形、具體時間為陳述,因相對人楊文章之陳述係本案重要事項,詳實記載有利於本案訴訟之進行,有聲請光碟補充筆錄之必要;

又相對人楊文章關於風險評量表之陳述,當日筆錄未能呈現相對人楊文章所作說明全貌,為維護伊等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彼等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為敘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