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309,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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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施亭如(原名:施雨菁)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柏村間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七號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一0六年一月十日、
同年二月十四日、同年三月十七日、同年四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柏村間除了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外,尚有其他刑事案件偵查中,為將本院系爭事件兩造所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地檢署,以讓承辦檢察官瞭解全案以期發現真實,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05年12月16日、106年1月10日、同年2月14日、3月17日、4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5年12月16日、106年1月10日、同年2月14日、3月17日、4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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