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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王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母華琪大廈仁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1
04年度上字第12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或第497條之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2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至聲請人併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該法院,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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