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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上 訴 人 古仲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建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芬芳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柏帆律師
陳禮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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