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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
抗 告 人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7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寄存機關郵件領取紀錄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5至69頁)。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4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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