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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15號
上 訴 人 周方慰
林欣瑩
高陳綉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周方慰
被上訴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訴訟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10月4日裁定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三第221至222頁)。
二、茲查該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112年8月22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96判決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25、331至340頁),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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