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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林新春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上訴人 許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朱瑞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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