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玉婷
官怡均
莊筱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坤靖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蓮秀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靖婕即新立五金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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