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勞聲,23,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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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調解等
事件(即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勞上字第四八號撤銷調解等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一日準備程序及一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五十元;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48號撤銷調解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該事件之開庭內容,用以保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用途,爰請求交付上開事件民國108年6月11日準備程序、10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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