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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江宜庭
被 上 訴人 王文鈞 現應受
牟光先 現應受
劉學玉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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