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家上,179,2019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江宜庭

被 上 訴人 王文鈞 現應受
牟光先 現應受
劉學玉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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