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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張沛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瑞豐
彭詠宸(原名:彭馨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桓甫律師
黃立心律師
蔡岳龍律師
被上訴人 秉坤婦幼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秉坤
被上訴人 許廣鑌
徐宜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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