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重上,796,2023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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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尹振禹
阮李月娥
宋開祥
李來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公偉
上 訴 人 陳炫碩
許易民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逸豪律師
上 訴 人 藍崧榮
蔡仁宗
鮑 芸
何仲惠
翁勤勇
吳建宏
吳玉惠

被 上訴 人 林玟慧
曾嘉維

兼 上九 人
訴訟代理人 尹振威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吳珮玲

上 十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蕭惠文
蕭伊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崔駿武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蔡旻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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