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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謝啟洋
被 上訴 人 黃語緹(原名:黃奕函)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複 代理 人 倪華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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