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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郭博光(即蘇豐吉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據本院以:被上訴人在原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即原法院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更㈠字第43號,下稱另案訴訟)判決後是否為訟爭土地共有人,有無訴請上訴人拆屋還地之權利,應依另案訴訟終局審理結果為據,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253-254頁,下稱系爭裁定)。
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252號判決駁回該案被上訴人之訴確定(本院卷第311-319頁),已告終結,爰依職權撤銷系爭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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