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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薈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郭瓔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郭許錦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萬957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25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萬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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