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抗,1105,201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05號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人間聲請續

行訴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2日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138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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