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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上更二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宮翊獻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紀育泓律師
被 上訴人 韓偉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複 代理人 潘宜靜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福民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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