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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 人 吳嘉榮律師
陳柏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永明
陳明達
陳仁鍇(陳宏利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玲(陳宏利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附表第①欄關於「溪州底段溪州底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溪州底段溪沙尾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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