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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6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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