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上,58,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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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林鏜鄉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林峻立
被上訴人 林子傑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洪棟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申報權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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