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林正航律師
孫永蔚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明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台銘
吳忠和
楊家瑞
楊榮泉
劉莒光
廖文政
鄭慧英
林月娥
陳正道
陳清添
許健仁
林秀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