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上,134,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黃應媫
被 上訴 人 王冠仁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辰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所指之附表、附件,補正如本裁定之附表、附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缺漏附表、附件,而與原本不符,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