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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楊春祥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上訴 人 章銘義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受命法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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