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謝隆昌
再審被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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