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7號
再審原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詹鼎正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51頁),尚欠5,45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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