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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66號
再 審原 告 侯正着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胡春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1月6日本院92年度訴易字第4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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