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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69號
再審原告 李春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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