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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80號
再審原告 楊豐茂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張意敏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43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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