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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董彥苹律師
嚴紹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信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萬2,20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7,68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7萬7,680元,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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