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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洪雪卿
訴訟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馮聖中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麗秋
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24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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