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易,1137,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蔡維珉

被 上訴 人 王呂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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