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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森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 訴 人 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豪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民國「101」年10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3」年10月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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