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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朱鄭美英
訴訟代理人 朱宏宗
被上訴人 中悅麗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詩恒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羅丹翎律師
謝淯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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