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再易,131,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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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31號
再審原告 許水永
許水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文良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5,935元(計算式:本案土地公告現值24,700元/平方公尺×55.05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96,200元=1,455,935),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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