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重上,75,202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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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劉蕙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5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肆拾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前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為1419萬9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5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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