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530,202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上訴人 劉晉誌

劉安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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