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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A男AD000-A108165A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女(AD000-A108165)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上訴人金錢賠償。
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A女 (AD000-A108165)、A女之母(AD000-A108165B)各新臺幣(下同)70萬元、20萬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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